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9********,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崔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发表新浪微博文章和推送微信朋友等方式帮助亚博网络赌博平台推广链接、发展会员。截止到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于某某发展的会员投入赌资总数为1900余万元,获得佣金和返利为168万余元,另,被告人于某某被抓获后于2020年4月20日协助公安机关提取平台佣金4990元。2020年3月18日于某某主动上交180万元(包括犯罪所得及孳息等)。
2、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某某通过微信帮助亚博网络体育平台推广链接、发展会员。截止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发展的会员投注赌资总额为2710余万元,获得代理佣金和返水红利共计368万余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已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192048元(包含其到案后协助民警提取192700元佣金和亚博APP中心钱包赌资39300元)和“江诗丹顿”手表一块。
3、2018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某注册亚博体育平台会员参与赌博,后加入平台合营计划,通过QQ帮助该平台推广链接发展会员。截止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黄某某下线用户投入赌资累计达3495万余元,获得代理佣金和返水红利394万余元,截止2020年4月30日,其已上交违法犯罪所得1241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聊天记录、银行明细、网站截图、微信支付宝截图、资金往来结算凭证、办案说明、结算票据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崔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崔某某、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慧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号,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山东省莱州市文昌**路**号**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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