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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安某某赌博案)_安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8月1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路**号,农民。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1月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8年11月份,同案犯蔡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邢某某(另案处理)(文安县**镇**村人)以收号坐庄的形式在霸州市**镇**厨具专卖店经营小六合彩。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以现金或微信收取押号人的押号款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给上线蔡某某押号款298711元,蔡某某、邢某某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于某某通过微信转款给蔡某某押号款162394元,蔡某某按照押号款百分之六给于某某提成9700余元,被告人安某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转给蔡某某押号款共计金额136317元,蔡某某按照押号款百分之六给安某某提成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边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蔡某某、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以营利为目,聚众赌博,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安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峰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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