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于某某,绰号“杀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大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街**号。2012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抢劫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号。2015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7年8月2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案犯何某某(本院另案起诉)密谋以“仙人跳”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于某某、案犯何某某负责物色抢劫对象并确定抢劫地点等;被告人梁某某、姚某某负责驾车尾随并拦截对方车辆等。2019年8月4日晚,被告人于某某、案犯何某某确定被害人黄某某为劫财对象,当晚23时许,案犯何某某引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粤S84****轿车至肇庆市高新区**厂附近,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名下的桂JQQ****轿车搭载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拦截、迫停黄某某的轿车,由案犯何某某打开车门,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殴打、控制住被害人黄某某,后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案犯何某某驾车强行将被害人黄某某带至肇庆市高新区**,以案犯何某某被侵犯为由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钱财,因被害人黄某某无现金,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案犯何某某遂强行从被害人黄某某的微信转走人民币103元,从被害人黄某某的支付宝转走人民币1516元,从被害人黄某某的车尾箱拿走一条未拆封龙凤呈祥软装香烟,迫使被害人黄某某签具两万元的借条。所劫取钱财由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案犯何某某在日常生活中挥霍完。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案发后在逃。
被告人于某某、梁某某、姚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分别在佛山市顺德区**公寓内、广西贺州八步区**镇**村**组**号、广西贺州八步区**镇**街**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桂JQQ****轿车、龙凤呈祥香烟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病历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共同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均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姚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拾张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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