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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周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4********,汉族,大专文化,大连**牧业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街道,曾因赌博,于2012年8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3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同金某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受让使用金某某位于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果园地。2016年1月20日,于某某、周某某、于某甲、姜某某四人签订共同经营鸡舍协议书,后由于某某、周某某负责鸡舍选址、建设、设备购置及鸡舍经营等活动,于某甲、姜某某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同年4月份开始,于某某和周某某在上述土地上建设养鸡舍、看护房、化粪池等养鸡设施。

经鉴定,涉案林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已建成养鸡场。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原有植被已不复存在,已造成林地严重污染(碱性化和富氧化),土壤结构发生改变,使其保持土壤渗透性、净化大气、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功能基本丧失。涉案林地与林地的林相相比,无法再达到林相结构完整,多年形成的灌木和林下植物繁茂、植物交织覆盖等原貌难以自然恢复。经测量,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2.12亩,林种为商品林(未规划林种和果树林)。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白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各自住所,于某某电话:1584063****;周某某电话:1390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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