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2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2000********,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排**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村**排**室,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性,1993年**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黄骅市**社区**校区**排**室。2009年7月22日因盗窃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2月2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住河北省海兴县**镇**村**号。2010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4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案审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孙某甲、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1日19时许,在沧州市渤海新区**城区东方名都小区东门公路上,闫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张某甲(行政处罚)、孙某甲(行政处罚)、陈某某(不满16周岁)、夏某某(不满16周岁)与由被告人于某某组织的被告人刘某甲、宋某某(行政处罚)、王某某(行政处罚)、刘某乙(行政处罚)、张某乙(行政处罚)持械斗殴。在斗殴的众人散去后,被告人孙某甲向被告人刘某甲索要洋镐把,因刘某甲不给,孙某甲便伙同被告人张某将刘某甲打伤,刘某甲挨打后逃跑,后孙某甲在刘某丙(行政处罚)驾驶的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张某持洋镐把对刘某甲进行追赶。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认定,刘某甲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现于某某、刘某甲已与闫某某、张某甲、孙某甲互相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聊天记录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王某某、刘某乙、张某乙、刘某丙、张某甲、孙某甲、宋某某、陈某某、孙某乙、张某丙、杨某某、胡某某、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孙某甲、张某的供述与辩解;4.闫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甲、张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李清顺
2019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住住沧州市渤海新区**小区**排**室;
被告人刘某甲现住黄骅市**村**排**室;
被告人孙某甲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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