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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受贿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抚松县河道管理站站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住吉林省抚松县**号楼**楼**室,曾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决定罪免处,现因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抚松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松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于某某在任抚松县河道管理站副站长期间,于2014年9月,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露水河镇居民李某某在沿江乡楞场村二道松花江超范围采砂,在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后,于某某不再对李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管。

2.被告人于某某在任抚松县河道管理站副站长期间,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万良镇居民杨某某在万良镇向阳河非法采砂,在2014年9月和2016年1月两次收受杨某某所送价值6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后,于某某不再对杨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管。

3.被告人于某某在任抚松县河道管理站副站长期间,于2015年6月,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沿江乡居民柴某某在沿江乡响水河非法采砂,在收受柴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后,于某某不再对柴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管。

4.被告人于某某在任抚松县河道管理站副站长期间,于2016年4月,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抚松镇居民某某某经营的抚松县**砂场非法采砂,在收受某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后,于某某不再对某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管。

5.被告人于某某在任抚松县河道管理站负责人期间,于2016年10月,发现松江河居民杜某某在抽水乡兴农村大苇沙河采砂造成环境破坏,在收受杜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后,于某某不再对杜某某的采砂行为进行监管。

6.被告人于某某在任抚松县河道管理站负责人期间,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沿江乡居民张某某经营的**场非法采砂,在2017年10月和11月两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000元后,于某某不再对张某某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监管。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将违法所得上交至调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发破案经过、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张某某、某某某、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洪涛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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