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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贪污、职务侵占,任某某职务侵占案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工程咨询公司**部**,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园**,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街**里**号楼**门**室。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青山,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71********,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天津**工程咨询公司**设计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武清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号楼**门**室,现住天津市和平区**街**号楼**室。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74********,回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天津**设计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现住天津市和平区**路**。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8********,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天津**设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任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园**号楼**门**室,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园**。2019年1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同年2月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后,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于某某担任天津**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08年7月,被告人梁青山开始担任天津**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8月担任该公司常务**,先后分管公司咨询部、总工办、财务部、办公室等部门。

2008年8月,被告人古某某开始担任天津**设计有限公司**,先后分管公司市场**部、设计部、人力资源部、BIM中心等部门。

2010年7月,被告人任某某开始担任天津**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总工程师,先后分管总工办、信息部等部门。期间于2016年3月兼任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关于贪污犯罪

自2011年,被告人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经合意后,由梁青山具体负责,采取由社会人员焦某某提供开票公司名称,梁青山以**国际公司的名义与焦某某提供的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开票公司签订内容虚假的《技术咨询合同》,虚构公司业务。而后,焦某某将**国际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的咨询费,倒取出现金交予梁青山,由此形成公司账外款,直至2014年共计人民币2719万余元。而后,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间,将其中的共计672万元公款先后分多次侵吞。其中于某某侵吞234万元、梁青山侵吞219万元、古某某侵吞219万元。

2011年1月,**国际公司与天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天津天乐广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11年1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梁青山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梁青山同样采取与社会人员焦某某提供的开票公司签订内容虚假的咨询合同的方式,将*乙公司公款人民币210余万元倒取成现金,形成账外款。而后,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将其中的90万元侵吞。其中于某某侵吞30万元、梁青山侵吞30万元、古某某侵吞30万元。

另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梁青山在于某某等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还私自将上述款项中剩余的90余万元存入其姐夫徐某某名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国际公司和*乙公司工商登记、公司成立材料、**国际公司关于职工分配制度方案等材料、**国际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内容虚假的《技术咨询合同》、发票、报销凭证复印件、被告人梁青山、古某某个人记录复印件等其他书证材料;

2.证人焦某某、马某、夏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岳某等多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职务侵占犯罪

2010年1月,**国际公司与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2011年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古某某担任*丙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6年3月之后,由被告人任*丁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2014年7月,**国际公司与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成立天津天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同年9月**建筑公司全额出资成立天津**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公司成立后至2016年12月,被告人任*己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自2011年,被告人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经合意后,由古某某具体负责,采取由社会人员王某提供开票公司名称,古某某以*丙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提供的天津拓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多家开票公司签订内容虚假的《技术咨询合同》,虚构公司业务。而后,王某将*丙公司以支票形式支付的咨询费,倒取出现金交予古某某,由此形成公司账外款,直至2016年3月古某某离任共计人民币2260余万元。而后,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在2012年至2016年间,将其中的共计1322万元先后分多次侵吞。其中于某某侵吞454万元、梁青山侵吞414万元、古某某侵吞454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全面负责*丙公司工作后,继续由任某某具体负责,同样采取与社会人员焦某某提供的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开票公司签订内容虚假的《技术咨询合同》的方式,将*丙公司公款倒取成现金,形成账外款,直至2018年初共计人民币632万余元。

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间,被告人任某某在全面负责*戊公司工作后,通过与天津市南开区辰航科技中心签订内容虚假的《技术咨询合同》以及与天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劳务公司签订内容虚假的《信息调查服务劳务协议》,将公款388万余元倒取成现金,形成账外款。任某某将上述*丙公司、*戊公司账外款统一保管。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任某某,将上述款项中的400万元先后分两次侵吞,每人100万元。

2018年7月31日和9月26日,被告人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和任某某分别被带至天津市河西区监察委员会接受审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丙公司和*戊公司工商登记、公司成立材料、*丙公司和*戊公司签订的内容虚假的《技术咨询合同》、发票、报销凭证复印件、被告人古某某个人记录复印件等其他书证材料;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张某、左某、冯某某等多名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其中于某某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762万元;梁青山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852万元;古某某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762万元。同时被告人于某某、古某某、任某某在非国有公司任职期间伙同梁青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其中于某某非法占有人民币1722万元;梁青山非法占有人民币1722万元;古某某非法占有人民币1722万元;任某某非法占有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任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克   
代理检察员:温韬、孙钟超

2019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梁青山、古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十三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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