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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于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5********,汉族,高中,出生地四川省成都市,

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 年7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吸毒于2014年8月28 日分别被行政拘留10日及14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 年9月27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3时许, 被告人于某至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横一街14 号店铺马路边附近,趁他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一辆牌号为川A *****的小型货车驾驶室副驾驶座椅上的一部蓝色华为牌MATE30 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30元)和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盗走,并销赃和将赃款耗用。2020年7月13 日2 1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祥和里街道将被告人于某挡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463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于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进行量刑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跃平

2020年 1110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二张。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票一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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