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1575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巍巍,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1********,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里**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单元**。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7日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振兴,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1********,瑶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路**号**单元**室,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7日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刘振兴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某、刘振兴于2017年至2018年间,利用在**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分别担任**和**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购置房产及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共计挪用资金人民币2400余万元。
被告人于某某、刘振兴于2018 年12 月7 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档案、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双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刘振兴的供述;4. 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账户查询光盘、审计光盘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刘振兴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洁婷
2019年7月8日
附:
2. 案卷材料14册,证据材料4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手机2部。
6.无冻结款项。2018.12.12查封于某某京NO****大众汽车。2018.12.13查封于某某以下房产: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层**;北京市朝阳区**园**里**区**号楼**层**;朝阳区**里**号院**号楼**层**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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