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农,住费县**镇**村**号。2018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年20日因犯盗窃罪被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先后在费县**镇驻地、费县**镇**村、兰陵县**镇等地,实施盗窃六起,盗窃二轮电动车六辆,价值37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费县**镇驻地南京小笼包店门口,盗窃颜某某价值300元的蓝色“比德文”二轮电动车一辆。
2、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费县**镇驻地天使宝贝门口,盗窃陈某某价值370元的浅绿色“比德文”二轮电动车一辆。
3、2020年10月15日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费县**镇**村阳光超市门口,盗窃刘某某价值230元的黑色“欧派龙”二轮电动车一辆。
4、2020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费县**镇**村农村商业银行门口,盗窃夏某某价值2000元的黄色“汇能”二轮电动车一辆。
5、2020年10月15日早晨,被告人于某某在费县**镇**村中学南边小树林,盗窃王某某价值300元的红色“捷马”二轮电动车一辆。
6、2020年10月15日早晨,被告人于某某在兰陵县**镇金全源名烟名酒店门前,盗窃李某某价值530元的绿色“高仕”二轮电动车一辆。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于某某盗窃的六辆电动车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费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颜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加英
检察官助理:陈 永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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