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于拥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201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3日释放,2015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2015年12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拥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拥军近段时间手头比较紧,就与唐某某(在逃)、陈某某(在逃)商量到道县**镇集市上实施盗窃。2020年4月9日上午8时左右,于拥军驾驶苏******白色大众小车将唐某某、陈某某带到四马桥集市,将车子停在偏辟处后,三人分头寻找目标实施扒窃。唐某某趁杨某甲在集市买东西时不注意从其身上扒窃一部蓝色OPPO手机;于拥军趁杨某乙在集市买东西时不注意从其身上扒窃一部粉色VIVO手机,随后于拥军将VIVO手机交给唐小军,唐某某将两人盗得的两部手机藏匿于苏******驾驶室座椅后面口袋内。于拥军再次扒窃荆某某随身携带的手机时,被荆某某随行的孙女发现,小女孩大声呼喊,于拥军在逃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在苏******轿车座椅后面口袋内搜缴出被盗的粉色VIVO、蓝色OPPO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缴了被盗的手机;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判决书复印件;3.证人证言:证人蒋某甲、欧某某、黄某某、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拥军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道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县公安局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拥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拥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拥军案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拥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拥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光辉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于拥军现羁押在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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