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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彤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于彤,男,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街道****组,现住吉林省磐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4月30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彤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1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彤与被害人于某乙系父子关系。2020年4月29日22时许,在磐石市**医院一楼大厅内,于彤与其父亲于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撕扯中,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于某乙颈部扎伤,导致于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于某乙因左颈部外伤,左颈内动脉断裂,左颈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于彤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于彤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臧某某、李某丙、沈某某、崔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三)物证:剪刀;

(四)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五)鉴定意见:(磐)公(刑)鉴(法病)字【2020】16号、(吉市)公(刑)鉴(法物)字【2020】252号;

(六)现场勘验笔录;

(七)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于彤刑事责任。被告人于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德芳

检察官助理:孙宏岩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省磐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检察卷宗壹册、光盘壹拾叁张、物证:剪刀刃一个、剪刀把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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