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0********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处**村**屯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至5月末,被告人于某某虚构“会算命的小女孩”通过QQ聊天给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算命,诱骗被害人王某乙、被害人王某甲购买护身符等物品实施诈骗:
一、王某乙被诈骗事实
2019年1月初至2019年3月末,被告人于某某利用其与被害人王某乙身故丈夫系远房亲戚的身份,主动接近被害人王某乙。在知悉被害人相信“算命”及其家庭情况后,被告人于某某在腾讯QQ聊天系统上注册一个新的账号,并宣称该账号系一个会“算命”的小女孩所有。其后被告人于某某伪装成其虚构的小女孩通过该QQ账号与被害人王某乙语音聊天算命,诱骗被害人购买护身符等物品,共计诈骗77 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于某某伪装成会算命的小女孩,通过QQ聊天以被害人王某乙儿子命中有坎为由诱骗王某乙给其儿子购买护身符,诈骗被害人王某乙3 200元;
2019年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通过QQ聊天以被害人王某乙家住宅有问题需要到庙里“送送”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将10 000元现金放到金州大黑山庙宇附近的狐仙洞内。在被害人王某乙到庙宇内上香时,其借口未陪同前去并返回狐仙洞将该10 000元现金取走占为己有。
2019年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又通过QQ聊天以被害人王某乙哥哥王某甲最近不走运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给其哥哥王某甲购买护身符及汽车挂件,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5 100元;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于某某又通过QQ聊天以被害人王某乙单位有“小人”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请护身符,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3 800元;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于某某又通过QQ聊天以被害人王某乙住宅由邪气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乙购买镇宅金蟾,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0 000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于某某在得知以王某乙儿子在学校受伤遂通过QQ聊天以孩子碰血,护身符需要重新开光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6 800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于某某以被害人王某乙的儿子护身符丢了需要重新请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13 000元。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于某某以需要重新请护身符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乙3 200元。
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伪装成小女孩通过QQ聊天以没有钱吃饭等理由博取被害人王某乙同情,诱骗被害人王某乙向其多次发红包,金额共计2 500元。
二、王某甲、孙某某被诈骗事实
2019年2月至5月,经被害人王某乙介绍,被告人于某某又以该方式对被害人王某乙哥哥实施诈骗,其诱骗被害人王某甲购买护身符等物品,共计诈骗共计106 98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于某某伪装成算命的小女孩通过QQ聊天以被害人王某甲妻子孙某某身体不好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甲给其妻子孙某某请护身符,诈骗被害人王某甲15 000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于某某通过QQ聊天以被害人王某甲最近有血光之灾,王某乙给请的挂件不好用为由,诱骗被害人王某甲购买佛像摆件,诈骗被害人王某甲18 888元;
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于某某伪装成算命的小孩通过QQ聊天谎称身体受伤需要手术费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4 500元;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于某某又以手术费用不够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 000元;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于某某以算命小孩买镯子被骗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4 00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于某某又通过QQ聊天以请财神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20 000元;
2019年3月20日, 被告人于某某在得悉被害人孙某某照顾婆婆碰血遂通过QQ聊天以王某甲老婆碰血,护身符重新开光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10 000元;
2019年5月25日, 被告人于某某在得悉被害人王某甲参加葬礼遂通过QQ聊天以参加葬礼,财神需要重新开光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14 80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于某某又以家人碰血了,财神破光,重新开光及钱不够为由,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共计12 500元。
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伪装成小女孩通过QQ聊天以没有钱吃饭等理由博取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夫妇同情,诱骗二被害人向其多次发红包,金额共计5 300元。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共计184 588元,其中诈骗被害人王某乙共计77 6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夫妇共计106 988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经传唤到案并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其随身携带用于诈骗的手机一部被侦查机关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⑴认定王某乙被诈骗的证据有:①书证:物证照片、于某某骗取王某乙的明细、王某乙、于水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②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陈述;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⑵认定王某甲被诈骗的证据有:①书证:物证照片、于某某骗取王某甲的明细、王某乙、于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②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③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⑶综合证据: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身份证明、邮政储蓄银行及农业银行交易流水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昌昆
检察官助理:张洪亮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现住址,电话:1514116****,
2. 卷宗肆册 ,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4.被害人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1 |
王某乙 |
2306221982******** |
1594092**** |
2 |
王某甲 |
2306221977******** |
1584080**** |
3 |
孙某某 |
2323281976******** |
1514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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