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于某某,又名于冰冰,于丙英,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坊**号,现住址同上。曾因盗窃于2009年8月21日被安徽省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吸毒于2014年8月12日被被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7月6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后在安徽宿州监狱服刑。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1月24日,被告人于某某与于某甲(已判决)、于某乙(已起诉)一起将同乡韦某某骗至定州市西关东街一间出租屋内,采取捆绑、殴打等暴力手段劫取韦某某银行卡内现金2300余元。后被告人于某某等三人为防止被害人报案而计议将其杀害,被害人韦某某颈部被割一刀,致其颈部静脉断裂并大量失血,被告人于某某等人误以为被害人韦某某已经死亡,遂外出寻找埋尸地点,后韦某某乘隙逃脱并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韦某某左颈部条形瘢痕16.0厘米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为防止事情败露而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某的杀人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刚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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