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于某某、王某等贩卖毒品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社旗县,住河南省社旗县**镇**街**号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见,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106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生于陕西省延安市,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被告人艾见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家属院**楼东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湖北钟祥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常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海柯,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渠县,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卫生所**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海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甄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出生于重庆市,住重庆市大足区**公园**幢**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双桥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广建,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花都**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何广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新煜,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219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住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花园**幢**户(户籍所在地:安徽阜阳市颍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王新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继平,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四川省会东县,住四川省凉山州**路**号**单元**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继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4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武城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伊川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春屯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镇**村**街**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住浙江省桐庐县**路**号**酒店旁边工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赤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王某、刘某甲、艾见、赵某甲、梁某某、常某某、李海柯、甄某某、何广建、何某某、王新煜、王继平、胡某某、冯某某、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6日、2020年7月1日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今,被告人于某某在明知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通过从杨某某(另案处理)购买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从被告人王某处购买思诺思、劳拉西泮,采用兑水制成具有昏睡、失忆、迷奸等功效的名为“猎艳”、“滴耳液”的水剂或片剂进行销售,同时于某某作为朱某某(另案 案处理,微信昵称:日本土特产)的上家、可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时代先锋”)的中间代理商,明知其销售的具有催情功效的“眼药水”含有冰毒,通过网络自销或发展下级代理对外销售猎艳、滴耳液等昏睡类药品和“眼药水”催情类药品,共交易800余次。

2019年3月份至今,被告人王某在明知所卖药品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通过闲鱼购买总金额为154325元的思诺思、氯硝西泮、佐匹克隆等精神类药品,然后再通过网络对外进行销售,共交易110余次。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思诺思、氯硝西泮、佐匹克隆为国家管制类药品,从上家葛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天落子”)、牛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温暖的爱”)等人处购买上述药品,然后再加价销售给下家微信号为“kingking****”的人、微信名“黄大兮”的人及王某等人,共交易10余次。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艾见在明知是国家管制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中间商的身份从其上家被告人李海柯处(微信昵称:男人天堂)购买17瓶眼药水、1瓶猎艳、4瓶嗨神等进行销售,以中间商身份从上家于某某(微信号:γγ****,昵称:海的传说!营销推广建站)处购买“滴耳液”、“猎艳”共计160笔订单,金额共计43445元,购买眼药水共4笔订单,金额共计1960元进行销售,所购买的药品悉数卖给其客户及下家代理,共交易180余次。

2019年7月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甲明知所销售的催情药品内含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作为中间商从上家艾见(微信昵称“诺言生物科技”)处购买93瓶“滴耳液”及2瓶“眼药水”,再销售给其下家梁某某(微信昵称“so茄子”、“Theone”)等人,共交易40余次。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滴耳液”、“猎艳”等药品具有致人昏睡、失忆作用系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使用微信(微信昵称:so茄子,微信号“soq****”)从上家艾见(微信昵称:诺言生物科技)处购买“滴耳液”、“猎艳”等,后加价向下家销售,使用另一微信账号(微信昵称:Theone,微信号:LT****)收款,共交易10余次。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常某某在明知系国家管控类药品的情况下,利用其所持有并使用的微信账号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交流群中推销具有催情效果的“眼药水”等药品,后成功向山东聊城、浙江舟山等地的下家出售。常某某的“眼药水”来源于微信名为“诺言生物科技”(微信号:tutu1991****)的上家艾见,常某某将要购买“眼药水”的下家快递地址、姓名和联系电话通过微信发给上家“诺言生物科技”,由上家“诺言生物科技”负责将药品快递给下面的买家,共交易10余次。

2019年7月至8月底,被告人甄某某在明知“猎艳”、三唑仑、七氟烷等属于国家精神管制类药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1、微信账号:JTKJ16****,微信昵称:九天一白露专供;2、微信账号:γaoγaomc7****,微信昵称:九天一收款专用)向上家李海柯(微信账号:LS888****,昵称:男人天堂)低价购买并高价向他人销售“猎艳”、三唑仑、七氟烷等药物,共交易40余次。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广建(微信昵称:享久喷剂,微信号:tt93****、zz52****;微信昵称:宏宇药业,微信号:nima****)从上家黄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春哥,微信号:DLSM88****、TJΓΓ888****、wxid_il5n59d237****、nmb****)、李海柯处(微信昵称:男人天堂,微信号:LS888****)购买“眼药水”、“猎艳”等,加价向下家销售从中牟利,共交易200余次。

2019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微信昵称:成人保健,微信号:mγa****;微信昵称:七次郎,微信号:mγa****)通过网络对“眼药水”、“猎艳”等的功能进行介绍并推销,将要购买的下家快递地址、姓名和联系电话通过微信发给何广健,由何广健收款并负责将药品快递给下面的买家,共交易10余次。

被告人李海柯于2017年开始,通过微信结识于某某(微信昵称“海的传说”)、卢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司马先生”),在明知“乖乖水”、“弥漫”、“千岛片”、“猎艳”等产品中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物,开始使用自己微信(昵称:男人天堂),以在微信朋友圈打广告的方式,在网络上销售该类产品并发展被告人王新煜、甄某某、何广建、王继平、胡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代理进行销售,共计交易600余次。

2019年6月至8月26日,被告人王新煜以黄色网站、推特发帖的形式,发布QQ、微信号和销售“猎艳”“夜艳”“千岛片”等内容,利用QQ(310069****,昵称:XΓ,后改成new)、微信(q310069****,昵称:NEW)与客户进行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账号:1555187****,昵称:sun)转账进行交易,然后将客户信息及进价转发给上家李海柯(微信备注“山东发货”,号码:LS888****,昵称:“男人天堂”),由上家李海柯进行发货,共交易130余次。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继平在明知催情药眼药水、迷药猎艳中含有国家管控的违禁品的前提下,为非法牟利,使用微信朋友圈和网站(网址为www.ddzx308.com)进行宣传催情药和迷药的功效,并通过向上家“男人天堂”(微信号为LS888****,李海柯)等人购买催情药和迷药向下家刘某某、金某某、何某某等人进行贩卖,共交易110余次。

2018年7月至今,被告人胡某某作为男人天堂(李海柯)下级代理,明知“眼药水”、“回春”含有冰毒成分,“夜色”、“迷恋”、“小七”、“弥漫之夜”、“猎艳”等含有国家管制药品具有昏睡功效、能用于迷奸女性的情况下,为了非法牟利向其上家李海柯提供买家收件地址并让李海柯发货的方式进行销售,共交易40余次。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冯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微信昵称为男人天堂(微信号:LS88****)的李海柯,在明知“猎艳”、“初见”等产品中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物,不允许个人销售的情况下,为了非法牟利,开始使用自己微信(微信号:CCZ****),以在微信朋友圈打广告的方式,在网络上代理销售该类产品,共交易60余次。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结识被告人王某(微信昵称:海的传说)、朱某某(微信昵称:日本土特产)、可某某(微信昵称:时代先锋)等销售“眼药水”、“夜艳”等女用催情、昏迷产品的上家,在明知该类产品中含有国家管控的精神类药物,毒品冰毒、麻古等成分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以在微信朋友圈打广告的方式,在网络上销售该类产品共交易20余次。

案发后,上列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赵某乙、杨某某、年某某、孔某某、岳某某、陈某甲、项某某、耿某某、葛某某、牛某某、黄某某、刘某乙、赵某丙、韩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王某、刘某甲、艾见、赵某甲、梁某某、常某某、李海柯、甄某某、何广建、何某某、王新煜、王继平、胡某某、冯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王某、刘某甲、艾见、赵某甲、梁某某、常某某、李海柯、甄某某、何广建、何某某、王新煜、王继平、胡某某、冯某某、王某甲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斌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王某、胡某某、赵某甲、何广建、梁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海柯、艾见、王新煜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继平、刘某甲、常某某、甄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