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佳睿,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61982********,回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8月7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招摇撞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虚构自己系黑龙江省**处级干部,谎称认识黑龙江省**领导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的黑龙江**公司办理**资质,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与湘江路路口,通过中间人张某甲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05万元,赃款被挥霍。案发后已返还赃款36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某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工作证明、银行流水、收条、营业执照复印件、张某乙提供黑龙江省**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系统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黑龙江省**业企业资质升级流程材料、通话录音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欠条、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云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邢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张某乙、张某丁、邢某某、张某甲对被告人于某某的辨认;
6.视听资料:于某某与张某甲通话录音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海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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