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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于某某寻衅滋事案)_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拜检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82********,汉族,初中一年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组)。2010年7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拜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2年11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2017年10月12日因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8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8日因寻衅滋事被拜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3月10日因故意损坏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拜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拜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拜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韩某甲同是拜泉县**旅店房客,韩某甲欠旅店住宿费。2018年10月9日18时许,在旅店老板未委托于某某向韩某甲索要住宿费的情况下,于某某酒后向韩某甲索要住宿费,韩某甲反驳,于某某辱骂韩某甲,并用拳头打韩某甲一拳,二人厮打在一起,被旅店老板张某某及房客袁某某拉开,后于某某又打韩某甲一嘴巴,二人再次厮打在一起,被旅店老板张某某和房客袁某某拉开,韩某甲报警。2018年10月10日,拜泉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理。

2. 2019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到拜泉县人民医院声称要看望四楼病人,但其不能提供要看望病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被医院保安被害人陈某某告知其因太晚不能打扰病人休息,建议其核实好信息再来。于某某不同意离开并拍保安室桌子称他是昌子,谁也不好使,拜泉县他最厉害。保安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未能制止后报警。拜泉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带于某某到住院部409房间找到患者李某甲,李某甲不确定是否认识于某某,但让其进入病房,警察离开后,李某甲经交流确定不认识于某某,因于某某喝多在病房吵闹,将于某某推出病房,于某某在外踹门,因影响病人休息,保安王某某再次报警,警察赶到后欲将于某某带走,于某某称可以自己回家,警察离开。凌晨4时许,于某某再次来到拜泉县人民医院保安室,称保安对其殴打,躺在地上向保安索要医药费,并威胁称如不给整死保安,王某某等人报警。2019年2月8日,于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拜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 2019年3月10日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哈尔滨市**区**街**号被害人刘某某经营的包子铺就餐,点了二个包子和一杯白酒,在就餐过程中因向邻桌就餐者要烟未果,遂对店内人员进行辱骂,因持续时间较长,严重影响店内经营,刘某某报警。哈尔滨道里分局新阳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于某某带回派出所,于某某将派出所留置室玻璃踹碎,造成该留置室无法使用。2019年3月10日,于某某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4. 2019年5月14日早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在拜泉县**镇**村**组路上遇见其姨夫韩某乙,对韩某乙进行辱骂,后又到韩某乙家中,出来时见韩某乙家狗咬自己,遂捡起院内菜刀将狗后腿砍坏。随后,于某某又到被害人于某甲家中,于某甲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被害人李某乙及女儿被害人于某乙(女、10岁)在家,于某某在院内用柳条棍子打李某乙一下,李某乙不敢进屋,于某某进入于某甲家屋内后问于某乙其母亲李某乙是否是精神病,并自行拿一瓶啤酒喝,于某乙害怕,到韩某丙家找到正在帮忙的于某甲,于某甲回家后将于某某撵走,后二人在院外路上发生厮打,之后于某甲继续到韩某丙家帮忙,于某某追至韩某丙家,辱骂并要打于某甲,在场人员进行劝阻,于某某对在场劝阻的人员进行辱骂,后于某某被人拉走。于某乙因受到惊吓,2019年5月24日被哈尔滨儿童医院确诊为小儿神经症。经鉴定:案发后患小儿神经症,此症与事件刺激为诱发原因。

5. 2019年6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酒后到拜泉县**超市取行李,在超市自行拿起啤酒喝后,突然大喊“你把电视关了,小五小六都让人抓起来了,你看这有啥用”。超市老板的妻子被害人于某丙受到惊吓,劝于某某回家,于某某不走,超市老板被害人赵某甲推于某某让其回家,于某某不肯走并将啤酒瓶摔碎,赵某甲报警,拜泉县公安局第一派出所民警出警将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调解协议书、拜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新阳派出所行政卷宗复印件、诊断证明书、黑龙江省儿童医院门诊病历、拜泉县人民医院证明、拜泉县公安局**镇派出所说明、哈尔滨公安局道里分局新阳路派出所工作记事、第一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证明书、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通知书、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证人韩某丁、李某丙、赵某乙、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韩某甲、陈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拜泉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拍照;

7. 视听资料超市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其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花

2019年9月20日

附:

    1. 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拜泉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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