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36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号。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至2016年6月11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该局以发现新证据重新移送审查逮捕,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林边一路2号4栋门前,盗窃被害人湛某堂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2773元)及车里存放的黄金挂坠(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589元)。
2、2019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林边一横路2号7栋对出路段,盗窃被害人陈某君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
3、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太西路汇太广场门口摩托车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黄某轩一辆白色本田女装摩托车。
4、2020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与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大林边一路25号楼梯间门口,盗窃被害人郭某生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赖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湛某堂、陈某君等人的陈述;
3.证人郭某芳、王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7.案发现场监控及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赖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泽雄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被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视频光盘十一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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