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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甲帮助毁灭证据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46号

被告人买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回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沧县**乡**村**号。因犯窝藏罪,于2011年5月19日被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甲涉嫌帮助毁灭证明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0日晚,刘某甲、刘某乙、曹某某、周某某、买某乙、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在沧县**乡**村**饭店内,持两支猎枪、砍刀等,将席某某、刘某丙、金某某、高某某砍伤,后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被告人买某甲将刘某甲等人作案时所用的一支单管猎枪带回家中进行藏匿,藏匿期间对猎枪进行拆解、掩埋,致使部分部件遗失。买某甲于2020年10月23日投案,并提交剩余部件。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买某甲提交部件认定为枪支散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散件;2.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高某某、蒋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买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沧公物鉴(痕)字[2020]38号枪支散件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甲在诉讼活动中,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买某甲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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