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84号
被告人买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9********,回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9月13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5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16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买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8日傍晚19时许,被告人买某趁王某某外出送客之际,窜入王某某室内,用剪刀把抽屉的锁撬开,盗走抽屉内的现金4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买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雷学志等人的证言;
3、书证;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辨认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凤云
王润林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买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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