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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诈骗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哈密垦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012001********,维吾尔族,技校在校生,住第十三师**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场**分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买某某从“快手”软件看到有人贩卖口罩,询问价格后,下载保存了相关口罩图片和视频。2020年2月1日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和“快手”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2月2日,被害人尹某某从“快手”看到信息并联系了买某某。后买某某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尹清吉380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光盘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价值3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地里·司马义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

    2.案卷材料2册, 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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