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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8********,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晋城市文昌**街**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买某某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维护以及更新,并使用公司及自己的公众号等新媒体帮客户发布广告。买某某在明知金融理财、“三无”产品、微商广告都不能在公司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一旦发布可能会被微信“封号”,仍然向被害人刘某某等三人承诺可以在自己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在收取三名被害人支付的广告费共计1.18万元之后,将被害人微信拉黑,不再联系被害人。

2020年5月25日,被害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5月29日,公安民警在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街将买某某抓获归案。买某某归案后,主动退赔三名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及归案经过、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3.被告人买某某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刘某某、孔某某、王某某陈述;5.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真、常超群证言;6.提取笔录、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跃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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