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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盗窃罪一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1********,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博乐市*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小区*室。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买**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温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0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底,被告人买**在博乐市**镇**村被害人拜**大院,盗窃570元价值的19只鸽子,60元价值的 一个鸽笼。

2.2020年12月底,被告人买**在博乐市**镇**村**号大门北侧便道,盗窃被害人黑*的一辆大马力拖拉机配件,价值14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热孜瓦古丽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证据目录、 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视听资料3张光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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