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011991********,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博乐市*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小区*室。2021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买**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温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0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底,被告人买**在博乐市**镇**村被害人拜**大院,盗窃570元价值的19只鸽子,60元价值的 一个鸽笼。
2.2020年12月底,被告人买**在博乐市**镇**村**号大门北侧便道,盗窃被害人黑*的一辆大马力拖拉机配件,价值146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9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热孜瓦古丽
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1、被告人买**被取保候审;
2、移送证据目录、 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视听资料3张光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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