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697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街道**村**号,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买某某在胶州市*办事处**社区楼后办公室内因经济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互相殴打,致使李某某与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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