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81********,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中站区**办**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焦作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买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建材城西300米处一**饭店吃饭时,因故发生争吵,随后二人发生撕扯。后被告人买某某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曹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买某某家属对被害人曹某某进行赔偿,曹某某对被告人买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买某某的供述;
5. 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买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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