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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某某、万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495号

被告人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7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昌吉市**镇**村**巷**号,现住昌吉市**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餐饮),出生于新疆沙雅县,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号**幢楼**单元**室,现住昌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8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幢**单元**号,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夏邑县**乡**楼村**号,现住昌吉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昌吉市**镇**号,现住昌吉市**幢**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0月10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85********,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昌吉市**路**号**幢**单元**室,现住址新疆昌吉市**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餐饮),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镇**村**组**号,现住昌吉市**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新疆木垒县**道**村**组**号,现住昌吉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同年1月19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26日、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八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9日至7月9日;自2019年8月24日至9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侦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9日;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4日;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8日)。被告人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先后租用昌吉市滨湖镇实验场“鱼池”一次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租用被告人张某某位于昌吉市**烧烤店二次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租用被告人王某某位于昌吉市**镇葡萄园院子二次作为开设赌场的场所,先后组织多人多次以麻将推“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60000元。在赌场开设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阿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帮忙抽“水钱”并以“领工资”的形式获得非法利益;被告人安某某、马某某为赌场望风放哨、接送参赌人员,以“领工资”的形式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在明知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为赌博提供场所,收取“场地费”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被告人买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安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2月2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万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安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明知开设赌场而提供场地,被告人杨某某、安某某、马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了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八名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安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对九名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安某某、马某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安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姚阳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买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19929****;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999942****;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690525240;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6995****;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9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12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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