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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买买提•艾某买提、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231991********,维吾尔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村**组**号。因抢劫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2221995********,维吾尔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乡**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判处拘役5个月。因盗窃罪,于2015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和被告人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经预谋后在本市口区古田二路与解放大道交汇处的斑马线上,由被告人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作掩护,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趁被害人李某某骑行自行车过斑马线不备之机,将背在身上斜挎包内的一部苹果牌移动电话盗走。经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4063元。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和被告人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将移动电话变卖人民币1600元后用于购买毒品及生活用品。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刑事侦查照片、现场勘查记录、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书;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德军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买买提·艾某买提果海尔妮萨·艾某麦提尼亚孜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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