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827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1990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90********,汉族,初中毕业,住中牟县官渡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习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习某某在中牟县官渡镇**村**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中牟县城。当晚19时,被告人习某某在中牟县中兴路与顺发路交叉口处**饭店吃饭饮酒后,再次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020年6月26日1时40分,当被告人习某某驾车行驶至中牟县滨河路未来名郡小区门口处将车停在路中间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吕某某证言;3、被告人习某某供述;4、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血醇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习某某现住中牟县官渡镇**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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