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2014年1217日,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届满释放并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习某某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甘FE****号金杯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敦煌市**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园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习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为146.1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及敦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习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习某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习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从重处罚。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永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习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