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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习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番禺区**街**村**路**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番禺区**街**村**路**号**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习某某经合谋后去到本区新水坑篮球场旁边停车场内,乘四周无人之机,由李某某拉开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轿车车门,后两人进入被害人的车内,盗去被害人放在该车副驾储物箱、扶手箱等位置的现金人民币10560元,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4日,两犯罪嫌疑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身上缴回赃款7250元,在犯罪嫌疑人习某某身上缴回赃款127.5元。

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检材掌印与样本习某某的左手掌外侧掌印是同一人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习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习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习某某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可可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习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缴获的赃款7377.5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左某某。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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