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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也尔某某提•克孜尔拜克)(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哈萨克族,科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村附*村*号,现住址:新疆玛纳斯县**镇**片柴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3时44分,被告人也某某酒后驾驶新**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玛纳斯县**镇通往*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神榆台附近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也某某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力木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也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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