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乜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乜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乜某乙、乜某甲、周某某(在逃)等人在黄骅市**村**饭店**号包间内吃饭,吃饭过程中**号包间内传出声响,后饭店服务员及饭店老板马某某前去查看情况被辱骂,进而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出饭店门口,双方再次产生争执,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周某某上前对马某某进行殴打,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乜某乙、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异议,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乜某乙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乜某甲不认罪认罚,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张德锋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乜某甲、乜某乙、曹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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