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32号
被告人乔站迎,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现住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建,东海县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站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由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8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乔站迎在乔团村南湖与洪庄交界处,遇到马某甲无故寻衅殴打,其用包裹镰刀的化肥袋子甩向被害人马某甲,导致马某甲肺部、心包受伤导致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乔站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乔某甲、乔某乙、高某某、徐某甲、徐某乙、葛某某、马某丙、李某某、苏某某等16人证言;
3.被告人乔站迎供述和辩解;
4. 东海县公安局尸体检验笔录、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法物)字[2020]220480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站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站迎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站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持刀砍向侵害人,导致侵害人死亡,该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侵害人死亡,属防卫过当,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乔站迎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根据1997年《刑法》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乔站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站迎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刑事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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