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570号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93********,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邢台市人,住邢台市巨鹿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8年7月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18年7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以乔某某涉嫌诈骗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天津某某医院实习医生,父母在北京做生意,通过军人相亲平台加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微信好友,以和被害人搞对象为母亲治病、出差买票等理由让被害人向某某、支付宝账号打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乔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以自己生病、没钱交房租等理由骗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区的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32268元;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以母亲生病、自己生病为理由骗取位于河北省邢台市的人民币刘某某129531元;2017年1月至2月期间以自己没钱花了等理由骗取位于青海省西宁市的被害人商某某人民币2420元;于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以自己生病、买首饰、交房租等理由骗取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消防**中队的温某某人民币36893.43元;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以去西藏旅游、母亲生病、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取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区**乡**村的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6344.98元;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以购买机票、考吉林大学研究生需要送礼、到新疆、甘肃、昆明考试、父亲出车祸等理由骗取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市的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08967元;于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以母亲需要手术、自己患胃肠炎需要去西藏做手术等理由骗取位于山东省莱阳市**镇**村的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84586.14元;于2017年10月至11月以做头发、出差、母亲生病、买手机等理由骗取位于天津市红桥区消防**中队的徐某某人民币53312.34元;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以母亲过生日、母亲生病急需用钱为由骗取位于天津市武清区的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8500元;于2017年12月期间以需要出差买机票、需要住宿等理由让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位于河北省衡水市的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9000元;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母亲生病、自己生病等理由骗取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区**学院的吕某某22850元;于2018年1月以被车撞伤、没钱吃饭、没钱住宿等理由骗取位于陕西省咸阳市**区的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900元;于2018年2月以处对象为名骗取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县**镇的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621元。
被告人乔某某后被抓获,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
2.涉案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3.被告人乔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萌
2018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603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光盘1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