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东海县**乡**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西侧**手机店内,被告人乔某某采取帮受害人陆某某办理捷信贷款买手机的方式,骗取陆某某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乔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乔某某供述和辩解;
5.乔某某、陆某某、陈某某的手机微信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成培
附: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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