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511号
被告人乔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20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16日至5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乔某于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间,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场**座**层**有限公司等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以出借资金并返还利息为由,与刘某某等多名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理财协议,变相吸收公众资金。经审计,共计吸收100余名投资人3000余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乔某参与变相吸收资金3000余万元。
后被告人乔某于2018年12月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民警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银行对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京永专字(2018)第350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6.辨认笔录: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 帅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查封、冻结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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