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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乔某,男,193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3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乔某在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其女婿王*家门口菜地撒种大烟种子后长成罂粟苗,长葛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胡*、王*在辖区巡逻时发现,经铲除后清点被告人乔某非法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苗共计2517株。2020年3月9日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样品植物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

3.书证;4.鉴定意见等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雷

2020716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

2.卷宗2册和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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