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路**号。因殴打他人,2018年12月1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2019年1月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9月1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9月28日释放,同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10日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7日南漳县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告人乔某甲以7万元的价格租用南漳县武安镇雷家营村3组邱某某位于蛮河河滩的土地。2018年8月至10月,乔某甲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租用土地上采挖砂料,并将其中的部分砂料出售给李某某用于346国道路基建设,非法获利198250元。
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改革前为南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14日巡查发现,经多次制止,乔某甲拒不停工。经湖北天成同兴房地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测算:乔某甲非法采砂15665.81立方米。经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乔某甲非法采砂期间市场价每立方米15元,乔某甲实际采砂价值人民币234987.15元。经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鉴定:2018年8月至10月,乔某甲在南漳县武安镇雷家营村无证开采建筑用砂15665.81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34987.15元。
案发后,乔某甲主动到南漳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洪某某、乔某乙等人的证言;3.指认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照片;4.岩土试验报告、测绘报告、南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5.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乔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小霞
检察官助理:杜潇健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居住于南漳县**路**号,联系电话150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证人名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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