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乔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街道**村**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街道**村**屯**号,住庄河市**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花园口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花园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前后,被害人郝某某通过沈某某认识被告人乔某甲,乔某甲谎称其能找人帮郝某某的女儿邹某某办理花园口经济区的事业编工作,需向办事人支付办事费用。2014年6月21日、2014年9月17日,被害人郝某某分别交给被告人乔某甲人民币20万元、8万元,乔某甲为郝某某出具收条。乔某甲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花费,至今未为邹某某办理工作且未退还款项。
2017年6月,被告人乔某甲称有低价购买进口罚没车辆的途径,被害人李某某遂让乔某甲帮忙联系购买。2017年12月,乔某甲从李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不久后,乔某甲告知李某某上海港有一批进口罚没车,车型包括马萨拉蒂轿车,车款约人民币53万元,李某某决定购买此车,二人约定将乔某甲的人民币6万元借款转为李某某的购车款,其后,李某某交给被告人乔某甲现金人民币14万元,并于2018年1月22日、2018年1月2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乔某甲的丈夫宋某某的银行账户内转账人民币14万元、16万元。2018年1月22日和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乔某甲将上述款项中的4万元转账支付货款,其余款项全部取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后乔某甲并未帮李某某购买车辆,且编造各种延迟交车的理由欺骗李某某以拖延时间。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2018年7月9日,乔某甲给李某某书写收购车款50万元的收条。2019年6月20日,乔某甲向李某某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收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乔某乙、沈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意见、鉴定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青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街道**村**屯**号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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