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现居住地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乔某甲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的有口罩出售的信息,骗取王某某、季某某、张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吴某某、刘某某、戴某某等25名被害人支付的口罩货款人民币14064元。案发后,乔某甲于2020年2月8日将诈骗得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乔某甲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乔某乙、谢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临沂市罗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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