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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盗窃案)_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1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以来,乔某甲伙同乔某乙(另案处理)骑摩托车从山东临沂流窜至江苏省沛县、山东省微山县等地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753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8月10日11时许,乔某甲、乔某乙窜至江苏省沛县安国镇桑庄村杜某某家中,采取乔某乙外围放风、乔某甲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杜某某南屋里间抽屉里面的10000元现金和放在床席子下面的800元现金,合计10800元现金。

2、2020年8月26日上午,乔某甲、乔某乙窜至山东省微山县付村镇的大卜湾村刘某某家,采取乔某乙外围放风、乔某甲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将堂屋西间木箱子内的1500元现金和一枚金戒子(经核价价值2530元)、一枚袁大头银币(经核价价值100元)盗走,总价值4130元。

3、2020年8月26日上午,乔某甲、乔某乙窜至山东省微山县付村镇的大卜湾村朱某甲家,采取乔某乙外围放风、乔某甲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将堂屋东间柜子里面的20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8月26日上午,乔某甲、乔某乙窜至山东省微山县欢城镇常口北村朱某乙家,采取乔某乙外围放风、乔某甲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室内进行盗窃,将堂屋西间电视柜内100元现金和堂屋东间床上钱包内的5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甲、刘某某、朱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沛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伙同乔某乙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建

助理检察官:张庆斌

                             2020年10月31日

附:

    1. 被告人乔某甲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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