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上20时许,被害人单某某和朋友蔡某某一起来到被告人乔某甲位于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城东门南侧的电动车修理店里欲给电动车充气,因看到有人打牌,二人来到房间里看人打牌,后打牌的人发生争吵,单某某、蔡某某离开房间,因打牌发生争吵的人从房间出来后掐了单某某的脖子,单某某欲报警,为此,乔某甲与单某某发生争执,乔某甲将单某某抱摔在地上,导致单某某牙齿受伤、下颌部受伤。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鉴定人单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受伤,致下颌部软组织挫裂伤、牙齿损伤(6+56牙冠根折和7421+1牙牙体缺损)等,并最终拔除6+56三颗牙齿,本次外伤与上述牙齿损伤之间可以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上述牙齿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乔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三八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犯罪前科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乔某乙、黄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关于被害人伤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友科
检察官助理 张文婷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甲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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