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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222196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被告人乔某甲在其位于柳城县**镇**村**屯**号之一家中,开设赌场供村民多次到该处进行“拨镘”赌博,乔某甲在其中抽水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张某某、乔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扣押、辨认材料和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等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量刑评议表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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