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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乔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31970********,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街道**村。2018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乔某甲在沂水县**路**街楼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沂水县**街道某村李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向沂水县***街道***村张某某卖淫一次,获利30元。

2、2018年8、9月期间,被告人乔某甲在沂水县**路**街楼其经营的“**宾馆”内,容留沂水县**镇***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向沂水县***镇***庄村许某某、沂水县***镇**村孙某甲、沂水县**街道**村于某某、沂水县***镇***村郭某某、沂水县***小区朱某某进行卖淫活动,获利190余元。

3、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乔某甲介绍沂水县***镇***村黄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到其姐乔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宾馆,向沂水县***街道****小区孙某乙卖淫一次,获利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书证;证人乔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590****);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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