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387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巨野县**镇**村**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广场**室。2009年8月因敲诈勒索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乔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0时左右,被告人乔某甲酒后至本区叶榭镇强恕小区西门口西侧50米处马路上与其妻子有推拉行为,其妻子差点撞上路过车辆,车辆内被害人冯某某、郑某某下车与乔某甲理论,乔某甲随即追打冯某某、郑某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右拇指掌指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后派出所巡逻人员顾某某、费某某、刘某某等人至现场,乔某甲仍纠缠冯某某、郑某某,并打其妻子耳光,顾某某等人上前拦阻,乔某甲拳打脚踢顾某某、费某某、刘某某,后民警汪某某到场处警并口头传唤乔某甲,乔某甲拒不配合,并咬伤民警右手臂。经鉴定,被害人汪某某被咬伤致右上臂局部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顾某某、费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乔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冯某某、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7日19时55分许,郑某某驾驶汽车带着冯某某路过本区叶榭镇求仁路强恕路西侧50米处,被告人乔某甲推着他老婆到马路中间,停在其车前面,其二人下车看怎么回事,乔某甲就骂其二人,并追打其二人,造成其二人受伤,其报警,后有派出所的巡逻车先到场,三个联防队员过来劝架,乔某甲不听并继续追其二人,三个联防队员过来想把他控制住,但乔某甲一直反抗,并踢打了三个联防队员,致三人受伤。后民警到场传唤乔某甲,被乔某甲咬伤了右手手臂。
2.被害人顾某某、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7日20时许,其等人接指令至本区叶榭镇强恕幼儿园附近处警,看到一喝酒男子被告人乔某甲和另外一方发生争吵推搡,乔某甲的妻子拉阻,被乔某甲扇了一个耳光,其等人上前劝阻,被乔某甲拳打脚踢。后民警汪某某到场,其等人把乔某甲带上警车,期间乔某甲咬了民警汪某某右手手臂一口。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7日20时许,其在派出所值班时,接到报警称,在本区叶榭镇强恕小区西门口有人喝酒打人,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乔某甲已被联防队员控制在地上,其上前了解系乔某甲打人,遂告知乔某甲传唤他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其与联防队员将乔某甲带至警车旁,乔某甲用腿顶住警车拒绝上车,后乔某甲突然回头对其右上臂咬了一口,致其受伤。
4.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17日20时许,其与丈夫乔某甲及几个朋友吃好夜宵从本区叶榭求仁路幼儿园附近的一家龙虾店出来,当时乔某甲喝多了,在龙虾店门口马路上正好有一辆汽车经过,差点碰到其,乔某甲就给对方一个脸色,对方停车下来,其跟对方打招呼让对方快离开,对方意思乔某甲骂人了要讨说法,乔某甲突然跑上去追打对方,几分钟后,警车到场,乔某甲不配合民警,还不肯上警车,后其听民警说被乔某甲咬伤。
5.视听资料说明书、路面监控及截图、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2020年6月17日19:54:10-20:12:40,被告人乔某甲在本区叶榭镇强恕小区附近马路上,追打两名男子,后联防队员及民警先后到场,乔某甲不配合执法的情况。
6.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汪某某被咬伤致右上臂局部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郑某某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冯某某右拇指掌指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顾某某、费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均构不成轻微伤。
7.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汪某某的人民警察身份。
8.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乔某甲在案发现场被传唤到案的情况。
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乔某甲的劣迹情况。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乔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1.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乔某甲两罪并罚。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乔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两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丽娟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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