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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受贿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二部刑诉〔2020〕10

被告人乔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73********,汉族,大学文化,原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住济南市市中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济南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20年9月20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李某甲、黄某甲、付某某等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和索取人民币、购物卡等财物,价值共计111.969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中秋节至2020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事务所律师李某甲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甲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22.6万元。

2.2014年6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黄某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在黄某甲的办公室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

3.2012年初至2013年9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三庭副庭长职务上便利,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收受付某某给予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4.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乙在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李某乙的办公室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5.2012年中秋节至2019年4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某某在多起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先后13次其住宅小区楼下收受曹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人民币,价值合计7.9万元。

6.2019年8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王某甲在多起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在回家途中的车上收受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

7.2015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7次其住宅小区楼下收受宋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3.8万元。

8.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杨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某给予的人民币3万元。

9.2017年春节至2020年4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住宅小区楼下等处收受李某丙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2.1万元。

10.2018年初,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在法院的接待室收受李某丁给予的购物卡2万元。

11.2016年春节至2017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法院门口等处收受刘某甲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1.2万元。

12.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某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2次让董某甲为其支付茶叶款,价值共计1.1万元。

13.2019年中秋节、2019年11月,乔某甲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三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银行孙某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孙某甲所送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1万元。

14.2018年3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为谷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在法院的洗手间收受谷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5.2020年春节前,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重庆**有限公司周某甲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在济南市法院收受周某甲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6.2018年下半年,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7.2019年6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杜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18.2018年4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王某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丙给予的中国石化加油卡,价值1万元。

19.2017年2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某某在多起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姜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1万元。

20.2016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其住宅小区楼下收受王某丁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1万元。

21.2018年4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乙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22.2019年底至2020年3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晋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等处收受晋某某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0.9万元。

23.2018年10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某某给予的1000英镑,折合人民币8849元。

24.2018年10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向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某乙索取1000英镑,折合人民币8849元。

25.2012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三厅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济南市**股份有限公司办事员刘某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7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丙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7万元。

26.2018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某乙在多起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先后四次收受孙某乙给予的购物卡、中粮提货卷,价值共计0.7万元。

27.2018年中秋节至2020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6万元。

28.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戊在多次案件办理中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等处收受李某戊给予的购物卡、洗浴卡,价值共计0.6万元。

29.2018年春节前,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乙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在收受周某乙给予的购物卡,价值0.5万元。

30.2018年初,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以购买电脑的名义,向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某乙索要人民币0.5万元。

31.2018年9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山东省**有限公司郑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郑某某人民币0.5万元。

32.2019年4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伊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帮助,收受伊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0.5万元。

33.2015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务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法官职务上的行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2019年9月,乔某甲借竞争上岗之机,向张某某索要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5万元。2015年春节至2020年春节,先后6次收受张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3万元,以上财物价值共计8万元。

34.2019年6月份至2020年春节,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法官职务上的行为,为济南**有限公司经理李某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收受李某己给予的人民币8万元。

35.2019年7月,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法官职务上的行为,为济南**有限公司汪某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汪某某给予的人民币、购物卡,价值共计1.5万元。

36.2019年春节至2019年4、5月份,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其他法官职务上的行为,为郭某某在案件办理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收受郭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0.6万元。

37.2020年4月份,乔某甲利用担任济南市**法院审判员、执行局执行第一庭副庭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济南**有限公司刘某戊的请托,利用其他法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某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李某庚给予的人民币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手车转移登记纳税价格认证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立案审批表、授权委托书、合议笔录、判决书、裁定书等;2.证人李某甲、黄某甲、李某乙、张某某、焦某某、乔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之规定,构成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健

石强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被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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