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室,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0时29分许,被告人乔某甲酒后驾驶苏H0****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清江浦区天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延安路交叉路口时,追尾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沪BT****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交警到场处置时,被告人乔某甲试图逃离现场,后被交警追到并带至事故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乔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无责任。经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乔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乔某甲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监控录像、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超运

检察官助理 曹亚南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