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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乔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9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永靖县********号,住甘肃省永靖县******社。危险驾驶罪2015年8月7日被永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甲酒后无证驾驶甘N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村**社家中出发沿**乡政府门口大路往乔某乙家附近的农田耕道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山城社甘某某(曾用名甘某甲)家洋芋地边路段时,乔某甲与其弟媳甘某某发生口角,之后又与其弟乔某丙发生撕打,乔某甲向110报警,坪沟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打架过程中发现乔某甲有酒驾嫌疑,遂将案件移交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大队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经鉴定,乔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20.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丙、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乔某甲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正志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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