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沙河市沙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沙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份,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伙同路某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未经任何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在沙河市十里亭镇中高村路某某自家地里(经沙河市国土资源局勘测,乔某甲、乔某乙等人非法开采砂石坑标注为8号砂石坑)非法开采砂石,对8号砂石坑盗采部分砂石进行出卖,销售额为10万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盗采砂石坑;2.书证:中高、高店村砂石坑摸底情况表、影像图、8号砂石坑宗地图、盗采砂石量一览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路某甲、路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8号坑建设用砂石认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在没有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砂石出卖,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建军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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