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乔某甲、乔某乙妨害公务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乔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3196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某**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乙,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某**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乔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晚上,民警李某某以及警务辅助人员戴某某等人至苏州市吴某**小区**号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经营的 “**”超市调查该超市有噪声扰民的警情。在此过程中,乔某甲、乔某乙采用嘴咬、用拐杖、巴掌殴打、抓挠的手段拒不配合民警李某某、警务辅助人员戴某某的调查,并致民警李某某手臂受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7.执法记录仪录像、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乔某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共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文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联系电话:1525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